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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中院:构建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印发《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加强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构建高效便捷、便民利民的多元化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共分总则、工作机构、调解员、工作流程、其他规定、附则六章26条。意见指出,在全市建立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联合调解平台,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各类保险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行业调解等解决方式,努力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保险行业协会开展诉调对接应遵循以下原则:调解优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法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灵活。
 
  意见规定,诉调对接适用以下类型的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保险公司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填写《诉前调解申请书》,由保险行业协会安排调解事宜。保险行业协会收到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托函及诉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后,应当在3日内确定调解员,并告知各方当事人。保险行业协会接受各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调解程序。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送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意见规定,诉中调解是指法院在案件立案后至宣判前的审理过程中,邀请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的调解工作。保险行业协会收到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调解的,应当及时安排相关调解员,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调解、协调工作。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受邀参与案件调解的情况(包括案件当事人、争议性质、涉案金额、调解成功与否等),纳入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的统计范围。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促成调解协议达成所作出的妥协,不作为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对其不利的证据。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保险纠纷案件调解,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