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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中院妥善化解涉台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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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吕佼)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与市台港澳办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作用,妥善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某是知名台商,三年前共在大陆投资近亿元人民币,通过开办茶馆的形式推销台湾的高山茶等产品,其中在黄岛区租赁耿某某的房屋作为经销地点。因为2018年以来租赁耿某某的房屋不能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导致陈某某不能正常经营,陈某某起诉要求退还已交房租并赔偿装修损失共计二十万余元。耿某某反诉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物业费、电费等共计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
 
  中院民四庭二审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互不相让。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多次释法明理,及时运用同市台港澳办建立的涉台纠纷联动机制,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全国台商协会副会长兼青岛台商协会会长张新政,监事长黄清莲积极对本案进行调解并到庭审现场与陈某某的代理人、耿某某交流。黄清莲已经78岁,冒着酷暑从烟台亲自驾车几个小时赶到庭审现场。经过多方共同努力,纠纷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即时履行。该起疑难复杂的涉台案件妥善化解,坚定了陈某某等台胞在大陆投资的信心,提高了大陆司法的公信力。(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