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仝庆凤)近日,山东省乳山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刘某冒用已去世父亲的名义起诉,遂对其做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5日,乳山法院立案受理以刘某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中“原告”处均系打印形成,无本人签名,这引起了案件承办人的注意。经联系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原告”之子刘某,其主张“原告”身体有恙,无法正常表达其意思,特别授权委托其处理本案事宜。本院多次联系刘某,要求其提供刘某某的联系电话并告知其在开庭前本院要与“原告”本人视频通话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也以“原告”卧床无法去调取银行流水,其非本人无法调取为由申请法院调取有关证据,法院为了案件的尽快审理,已经前往银行调取证据,至此法院已经为案件作出了数次送达、保全财产、公告、调查取证等大量准备。
2020年5月13日,公告期满,法院依法对此案件开庭审理。在庭审前,法院联系刘某某的其他子女核实刘某某的身体状况,刘某某的其他子女也隐瞒刘某某已经去世一事,妄图合力欺瞒法院。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遂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刘某某身份信息,发现刘某某已经于起诉之前2018年12月份去世,起诉时刘某某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刘某无奈承认了上述冒充事实。
刘某冒充已去世的父亲起诉,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鉴于刘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刘某于处罚决定送达的当天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法官点评: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诉讼主体资格已然消失。其死亡后,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有权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主体的应为“原告”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与其他继承人共同隐瞒刘某某已经去世的事实,以去世之人名义起诉触犯了法律规定。
希望市民以此为鉴,学法知法,合理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勿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山东省乳山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