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12月23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侯海涛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侯海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财产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徐发庆、王思存、张红雷、刘水贺、李波等22名被告人十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根所(在逃)自幼习武,能打好斗。2003年7月,李根所刑满释放后,依仗“拳头硬”纠集社会闲散且多为刑释、习武人员,以“大哥”自居,混迹社会,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李法赟、刘水贺、侯令起等人,通过插手民间纠纷、替人平事等,制造社会影响,在嘉祥县城区以及马村镇、梁宝寺镇、黄垓镇、纸坊镇等地树立非法权威,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黑恶势力。
2006年前后,李根所依据势力入干股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参与竞争煤矿基础建设项目。2008年7月21日,李根所指使在案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等人,纠集一百余人,通过聚众斗殴,以暴力、胁迫手段打击竞争对手,迫使其他砂石材料供应商与李根所合作、分成,从而对上述区域内新建矿井的砂石材料形成非法控制,以李根所为首的黑恶势力进一步演变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根所借势笼络人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又逐渐发展成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根所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是骨干成员,刘水贺、李波、韩洋、李文通是积极参加者,其他16名被告人是其他参加者。
在李根所的组织、领导下,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等23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干扰破坏他人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致使嘉祥县梁宝寺镇、纸坊镇及周边区域内的煤炭运输、砂石开采及运输的企业和群众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对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内的经营活动形成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侯海涛纠集被告人王思存共同预谋报复被害人刘军喜,2017年7月29日晚,侯海涛、王思存开车跟踪刘军喜至嘉祥县马集镇重力矿山机械厂附近,侯海涛蒙面、持枪藏匿在绿化带内伺机作案,后乘刘军喜不备,持猎枪连续朝刘军喜射击,致刘军喜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涛、张红雷、徐发庆等2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侯海涛、王思存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本次宣判。(齐鲁晚报 李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