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希玉)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并发布6起典型案例。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案件办理压力、难度增加,如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快速高质量做好案件审理,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中央部署要求、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审理了一批恶势力犯罪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了解,这次通报的高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案,李某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刘某等寻衅滋事案,牛某等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唐某等寻衅滋事案,唐某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等6起典型案例,其中有的是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有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有的是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这些犯罪均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下一步,全市法院要聚焦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打财打伞、强化深挖彻查、加强宣传治理等方面狠抓落实。一要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专项斗争工作抓得更紧更实。二要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抓手,促进专项斗争整体推进,继续坚持依法严惩原则,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着力提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让审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三要强力推进“打财断血”、“破网打伞”,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加强涉“保护伞”犯罪案件的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线索排查的敏感性,持续开展深挖彻查。五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持续营造强大舆论氛围。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司法建议工作,全力助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创建。
6起案件基本案情通报如下:
一、打击“仙人跳”恶势力团伙,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高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高某、左某等人多次组织女青年以心情不好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宾馆内,采取“仙人跳”的方式,通过殴打、威胁,劫取被害人财物近8万元;同时该团伙以“仙人跳”、“车辆碰瓷”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5次,涉案价值11万元;被告人高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另外,该案部分被告人还单独实施了妨害公务、盗窃、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
(二)裁判结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左某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某、左某等多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据此,法院遂依法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被告人左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判处相应刑罚。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高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依法严惩软暴力犯罪,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李某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高唐县大市场兴隆街成立商贸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对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人,指使被告人李某、曲某等人非法讨债,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十余人,逼迫债务人打工还债或书写高额欠条,同时还通过喷涂侮辱话语、持续喇叭喊话等软暴力方式滋扰债务人亲属,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有组织的多次采取滋扰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恐吓他人,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纠集他人非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对逾期债务人或其家人采取拘禁、殴打、侮辱以及拉横幅、喊喇叭、墙上喷字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七年六个月,对恶势力其他成员根据犯罪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刘某等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自201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在冠县柳林镇、临清市尚店镇一带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夏季,被告人刘某因对被害人马某某给别人拉土心怀不满,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持砍刀、气枪等,对马某某进行恐吓;因某火锅店未全部使用被告人刘某的餐具,刘某遂安排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携带钢珠气枪去该饭店打枪进行恐吓;被告人刘某等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20l6年l0月,在聊城公园篮球场比赛时,双方球员发生肢体冲突,坐在替补席上的刘某冲到冲突现场,持枪朝空中连开数枪,并持枪对对方球员进行威胁;被告人刘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位山灌区三干渠河道冠县柳林段清淤工程施工期间,刘某多次拦截他人施工并以言语威胁;刘某驾车载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李杨林桥西头工地,杨某某拦截清淤车辆,投掷砖块,致许某某受伤,车辆前挡风玻璃砸坏,导致清淤工程停工,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施工期间,被告人刘某强行要求车队每拉一车土必须给其抽一元钱;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此外,刘某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违法事实。
(二)裁判结果。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或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法院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均从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服务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牛某等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牛某在没有任何营运能力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先后胁迫赵某与郭某合并临清烟店到东北的物流运输路线,强迫经营临清烟店到成都货运路线的高某、李某和曹某与其合作,强迫经营临清烟店到新疆乌鲁木齐货运路线的高某、李某、梁某与其合作,强迫经营临清烟店到长沙货运路线的李某某与其合作,强迫经营临清烟店到重庆货运路线的汪某、张某与其合作,强行提高货运费用,抽取分成。其间,牛某为达到控制以上物流线路的目的,安排他人对高某、李某、李某某、张某、汪某等人实施恐吓和殴打。2015年1月,在临清市烟店镇万通物流门前,牛某安排钟某、杨某、贺某等人故意唆事,无故对正在收取货物的某物流园员工侯某、徐某、王某进行殴打,致侯某、徐某轻微伤。2015年7月,牛某等人以协调处理牛某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经营权纠纷一事的过程中,梁某曾许诺好处为由,向物流公司索要款物,被拒绝。牛某纠集多人五次使用车辆连续多日将物流公司的门堵住,阻挠其进出货物,造成物流公司营运损失。此外,牛某等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牛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牛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和证据,法院遂依法律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该恶势力团伙的其他成员杨某、张某、贺某、钟某、陈某分别判处5年6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7千元不等的罚金。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牛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依法严惩强收摊位费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管理秩序――唐某等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某、米某等人以高唐县金城广场占用北关村土地为由,采用恐吓、谩骂的手段将该广场夜市管理人员强行赶走,并于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间对在夜市摆摊人员强行收取摊位费,总计高达30余万元;唐某等人为了达到长期霸占夜市强行收费的目的,多次阻止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阻挠相关部门对儿童游乐设施、占道经营摊位的清理工作,禁止开设公益性服务项目,扰乱了社会及正常市场管理秩序。同时,唐某伙同其儿子张某,利用该团伙形成的影响,采用恐吓、威胁、停电的手段,霸占北湖广场,并在2016、2017年春节期间强行收取摊位费达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等人仅以金城广场占用其村内土地为由,置相关部门依法管理职能于不顾,公然阻拦、纠缠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便民利民措施进入该广场,致使正常执法活动无法开展,并强行收取摊位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亦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处刑罚。
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位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唐某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2015年以来,被告人唐某勾结官庄窑厂土方验收员王某,由王某提供他人向窑厂供土信息,其亲自或安排家人以运土车辆轧坏庄稼、轧毁道路、脏暴等种种理由上路拦截、阻挠他人向窑厂运土,借机争夺市场或索要好处;同时唐某强迫官庄窑厂经营人同意由其掌控窑厂土方账目的结算,逐步形成对官庄窑厂及周边土方市场的实际控制。2017年后,唐某为把持土方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杨某、孟某等人,在官庄村及官庄窑厂周边,上路拦截、打砸运土车辆,恐吓、殴打运土人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路拦截运输车辆影响他人生产经营等手段相要挟,向他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唐某、杨某、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争夺土方市场,强买强卖土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唐某经常纠集杨某、孟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拦截运送土方车辆,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在本村周边及土方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唐某作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纠集人数达到3人以上,在土方行业和周边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据此,法院遂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并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他成员杨某、孟某等人依法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