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沈焕平)男子在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维修机动车辆的公司及个人收购国家限制买卖的废矿物油(俗称废机油),出售给没有处置废矿物油资质的公司。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自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在未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东阿县某汽车维修中心、东阿县某汽配维修部、东阿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维修机动车辆的公司及个人收购国家限制买卖的废矿物油(俗称废机油),出售给没有处置废矿物油资质的茌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31.18吨、山东东阿某建材有限公司4.03吨,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并对废机油进行过滤的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19.35吨废矿物油予以没收,由东阿县环境保护局处置;作案工具单排货车一辆、油罐三个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