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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牟平区法院创建企业信用恢复机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失信被执行人或单位上了“黑名单”,还能再“下来”,信用还可以恢复。近日,山东烟台市牟平法院出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企业信用恢复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恢复的运用,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权益,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或单位采用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联合惩戒手段,其惩戒震慑作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失信企业在积极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通过提供有效担保、采取其他措施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等,纠正其失信行为的,对其继续进行信用惩戒于理不合。牟平法院《实施办法》旨在建立企业信用恢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其信用,重塑其形象,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和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权益、生存权益的有机统一。《实施办法》对于信用恢复的主体、申请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黑名单后,切实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的,法院依职权或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启动信用恢复程序,尚未履行完义务的,通过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信用,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限制措施。
 
  根据《实施办法》,企业信用恢复的启动程序分为职权启动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两类,相关步骤都有明确规定; 尤其对当事人申请启动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被执行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必须提供确实、充分、有效担保,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经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并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属实的,才能依程序恢复其信用。《实施办法》坚持严格审查、稳慎推进的原则,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信用恢复条件的或在收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信用恢复申请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等其他应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撤销限制消费令的情形,在准予启动删除企业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措施的裁决生效后,由执行人员第一时间与负责执行指挥中心财产查控等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对接,按照相关程序逐级审批推送。在信用恢复的过程中,由执行人员引导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增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责任感,鼓励其积极走出灰色地带。在解除相关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由法院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共享企业信用恢复信息,并通过“两微一网”平台等方式发布相关解除公告。同时,对有需要的企业依法出具信用证明材料,激发民营企业的市场活力和民营企业家的创业信心。来源 :烟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