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田始峰 秦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今天,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贩卖、运输毒品犯刘宗贵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刘宗贵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5304.7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及其严重。其参与筹集赌资,提供运输车辆,纠集他人跨省长途运输毒品,保管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并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经一审、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勇介绍,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毒品犯罪案件133件,判处犯罪分子198人。在审判中,全市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从重从严审理,在全市法院审结的133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被告人51人,重刑率为25.75%,远高于同期刑事案件重刑率;适用经济附加刑的占到了判处人数的29.79%,最大限度剥夺了其再犯的基础。(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