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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邹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对李某某、赵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期。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组织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孟某、陈某某、张某乙先后在饭店、KTV等场所吃饭喝酒唱歌。期间,李某某接到女友电话,称其被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尾随和拦截。李某某与陈某某遂驾车前往,对奥迪车主进行殴打并损坏奥迪轿车。
 
  之后,李某某与陈某某返回饭店继续喝酒。赵某某与张某丙因劝酒发生争执并电话引来刘某、刘某乙以及魏某。刘某乙坐定后,李某某起身并用啤酒瓶击打刘某乙头部,双方遂扭打在一起。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孟某、刘某手持酒瓶、菜刀、马扎等工具,追打刘某乙、魏某。经鉴定,刘某乙、魏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刘某乙、魏某走后,李某某、赵某某又与前来吃饭的宋某某、张某丁发生冲突,致张某丁背部、左手多处创伤。经鉴定,张某丁损伤程度累计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邹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孟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山东邹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