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思玮)近日,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等10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良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臧某才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认定其中王某、修某善、刘某刚、臧某才、刘某、孙某等6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先后纠集被告人修某善、张某良、赵某娜、刘某玺、刘某刚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以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瑞泰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4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8700余万元,并以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对外进行放贷。
被告人王某为催收贷款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刚、修某善、臧某才、刘某、孙某等多次对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并在讨债过程中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王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某刚、修某善、臧某才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某、孙某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家属及被害人代表旁听了宣判。(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