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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零距离”援助当事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为民维权解忧愁 法律援助显真情
 
  ——山东青岛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零距离”援助当事人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范成业 王亭利)近日,杨某某分别向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赠送锦旗及感谢信表达感激之情。
 
  据悉,2016年1月,受援人杨某某到某农贸市场购物,因陈某某未及时清除地面洒落的油料,导致杨某某滑倒摔伤,左踝关节骨折,花费医疗费25000余元。
 
  2016年2月,杨某某向青岛市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后指派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保军承办。因杨某某行动不便,案件承办人王保军登门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到案发现场,做了实地调查,对案件事实及事故发生环境有了全面的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杨某某系在农贸市场内踩在覆盖在油料的纸壳上摔倒受伤,该撒漏的责任在于被告陈某某,故陈某某应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调查,办案人员也发现了案件的难点:
 
  1、如何确定受伤原因;
 
  2、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3、如何确定市场管理方没有妥善履行其管理职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在明确了办案难点并征得杨某某同意后,按法律规定项目及标准,先以市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经一审庭审质证中,通过被告市场管理方的举证,经法院准许,追加香油洒落人陈某某为被告,其对洒落香油并覆盖纸壳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市场管理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市场管理方及陈某某均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经调解无效,在确认相关侵权责任主体的情况下,认为责任划分错误,最终判令市场管理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陈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判决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6993.72元,现市场管理方赔偿义务已经履行,就陈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其在判决指定的期间未自动履行,受援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并于近期收到赔偿款。该案使杨某某的赔偿权利问题顺利解决的同时,也使杨某某深刻体会到法律援助事业是切实为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的民心事业。
 
  在日常工作中,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 “零距离” 法律援助服务,大力拓展法律援助领域,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力求为贫弱群体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援助的温暖之手伸向社会的每个角落,受到社会各界好评。(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