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军委)为贯彻“四打十反”第四战役,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指示精神,威慑犯罪,构建和谐社会。6月8日上午,兴平法院在审判大厅,对犯有盗窃罪的王某某、刘某某、夏某某、杨某某等四案四人进行公开宣判。
2016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为筹集毒资,在兴平市西环路彩印部门口盗窃一辆价值5700元白色雅马哈踏板摩托。兴平法院认为王某某已构成盗窃罪,其有自首情节,且盗窃车辆返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2月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李某某(已判)商议用“丢麻袋”的方式盗窃财物,由李某某驾驶车辆扮演黑车司机,王某某负责扔钱包,刘某某负责物色受害人。三人在兴平市西闸口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哄骗上车,并骗取银行卡密码,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随身包内3000元现金、一部手机及银行卡盗走。之后,三人取出银行卡内7900元。兴平法院认为刘某某已构成盗窃罪,其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为了筹集毒资,来到兴平市操场巷一户门口,撬开该户房门,在卧室房间盗窃现金6000元。兴平法院认为夏某某已构成盗窃罪,但其案发后主动退赔赃款6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窜至兴平市县门东街一家属院内,由杨某某上前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王某某负责在门口望风看人,二人从家属院内盗窃一辆绿色邦德电动自行车,价值2280元。兴平法院认为杨某某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兴平法院按照“四打十反”第四战役打击“两抢一盗”统一部署,制定“两抢一盗”活动方案,成立专项领导小组,集中开展打击 “两抢一盗”犯罪,对“两抢一盗”案件快立、快审、快判,从严从快审理了一批“两抢一盗”案件,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击潜在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