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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五人拒不执行判决换来不等刑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李中伟 孙 莉)日前,一起以虚假诉讼方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犯罪,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五被告人鹿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均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不等的刑罚。
 
  2013年4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丁某某诉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根据丁某某的申请依法查封了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办公楼。同年7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某某借款本息1102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和保全费。判决生效后,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丁某某申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为阻止丁某某通过法院裁判取得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楼等,被告人鹿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捏造了被告人鹿某某欠被告人王某某151万元借款,为偿还债务,将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等以200万价格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的事实,并伪造了欠条、资产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由被告人王某某以恢复原状为由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某诉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鹿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鹿某某自愿搬出厂房,将厂房交付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凭此民事调解书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阻止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2015年2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某诉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鹿某某一案进行再审,并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撤销了王某某诉诉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鹿某某恢复原状纠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王某某上诉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5年10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涉案厂房、办公楼及院落,以第三次起拍价154.8万元折抵给丁某某,抵偿相应借款。
 
  民事调解被撤销后,被告人鹿某某、王某某为抗拒法院执行,预谋让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和地面附着物买卖合同,伪装成善意第三人阻止法院执行。被告人毛某某明知是为了阻止法院执行,仍在虚假的租赁合同及地面附着物买卖合同上签字,并积极根据租赁合同的内容参与伪造相应的银行凭证、收条等证据。在枣庄艺博装饰构件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及院落被强制执行给丁某某后,被告人鹿某某又让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由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帮其抢回厂房。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鹿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经预谋,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对厂房实施砸锁占屋,将法院强制执行给丁某某的厂房抢回。丁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鹿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相互串供,在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
 
  2016年3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鹿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3月12日,鹿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鹿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其他三被告人均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一至两年不等的刑罚。
 
  该案被执行人鹿某某在借款纠纷判决生效后,不仅拒不履行义务,却以虚假诉讼、虚假租赁合同等为由,规避执行,妨碍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