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于清磊 孙恒昌)“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4月7日上午9点,原告武城县城区某银楼不服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第三人梁某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诉讼一案在山东省德州市夏津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韩波,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明厚出庭应诉,全县41个执法部门和14个乡镇分管负责人共96人旁听了此案庭审。
第三人梁某于2014年12月1日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第三人梁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原告武城县城区某银楼认为第三人梁某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梁某所受交通事故的伤害不能构成工伤,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为积极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夏津法院在该案开庭审理前向被告发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接到通知后,该局局长刘明厚出庭应诉,使原告得以“告官见官”。
庭前,审判长韩波认真阅读案件材料,与合议庭成员共同研判案情,制定庭审提纲;庭审中,仔细倾听诉讼双方意见,归纳总结争议焦点,并对31份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庭审活动规范高效。休庭合议10分钟后,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后,夏津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司法责任制的规定》、《裁判文书签发规定》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要求入额院领导在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承办相应数量的案件,实现领导角色向法官角色回归。院领导通过深入一线办案,了解和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总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调动法官钻研审判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升了办案质效。
此次观摩庭,提高了司法透明度,给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山东省德州市夏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