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希玉 刘洋)12月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过付款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过付款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障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过付款管理应当坚持遵规、便捷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装备管理处财务部门负责对全院过付款进行核算、管理,与各庭室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共享信息,互相监督、严格审查,确保过付款管理规范、准确、有效进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挪用、截留、侵吞和私分过付款。开设过付款银行专户,其中执行过付款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对过付款和执行过付款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将执行款纳入其他账户。过付款专户由专人负责管理,专款专付。
《办法》规定,过付款项在扣划实施或当事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备注当事人、案号等案件信息,以便确认核对。各庭室应及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纸质的《过付款开票通知单》交予财务。通知单应载明:交款人、案号、金额(过付款、执行费等)并由案件承办人签字。财务根据通知单确认款项到账后,开具《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记账。案件过付款过付时,以转账或汇款方式汇入申请人提供的、以申请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后签字,再交由财务部门将款项汇入申请人银行帐户。转账或汇款方式汇入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支付过付款通知单》的收款人名称相符,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出具的收款收据的财务印鉴相符。
《办法》强调,案件款项过付时,由庭室填写《支付过付款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案号、申请执行人(上诉人)、被执行人(被上诉人)、收款人、资金来源、金额等事项,并由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单笔超过50万元的大额过付,需由院长签批。领款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支付过付款通知书》、个人收款收条、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银行账号和开户行信息;委托他人代收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款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支付过付款通知书》、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章的收据、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账号和开户信息。
《办法》要求,财务部门应当对过付款的收付进行逐案逐笔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案款管理岗位与诉讼费管理岗位互为财务审核岗位。执行局和其他有案款过付的业务庭室应当对过付款设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庭室与财务部门应对过付款项每月进行核对。对未开具《过付款开票通知单》无法明确庭室和案号的款项,由财务部门做好统计,将每笔到账款项的金额、时间、付款人及账号等信息在法院内网上公布,各庭室及时核对、认领。对于找到对应案件的款项,由案件承办人填报《过付款开票通知单》后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并记账。对于未找到对应案件的款项,由财务部门先予挂账。对于未填写《过付款开票通知单》,案件信息等未明的过付款项,财务部门不予受理过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庭室和案件承办人承担。(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