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王希玉)10月1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杨恩照、邵景印、河南省濮阳市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废酸污染环境案。据悉,这是聊城市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公益诉讼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河南濮阳盛源石油化工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液化气、石油气、混合苯、苯、丙烷、稳定轻烃等,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90废酸。
2015年5月份,被告杨恩照(河南濮阳人)找到该公司采购总监罗杰、采购员侯大良,要求为该公司处理废酸,其二人在明知杨恩照个人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废酸交由其处理,并商定每吨废酸由盛源公司付处理费300元。同年6月份下旬,根据罗杰的安排,侯大良给杨恩照开具了50余吨废酸的装车票。装完后,被告杨恩照、邵景印(山东莘县人)带领装载废酸的罐车和罗杰、侯大良至聊城市莘县朝城镇邵庄村东路北莘县瑞达有限公司,将该罐车内废酸全部排放至瑞达公司院内东北角的水泥池内。8月底,被告邵景印用水泵从北侧河道内取水注入水泥池,在快加满水的时候,水泥池的西侧墙体发生泄漏,稀释后的废酸液流入西侧的土坑内。
2015年9月5日,莘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瑞达公司院内存留的液体进行现场勘察,发现院内东北角土坑和水泥池内的酸性液体,共约365吨。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该液体PH值为0.60,呈强酸性,系HW34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25-014-34”,为具有毒性和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水泥池和现有土坑废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82.4万元。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杨恩照、邵景印、盛源公司违法处置具有腐蚀性和毒性的危险废物,造成当地土壤被污染,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因其污染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目前聊城市辖区内不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属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综上,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对瑞达公司厂区内残留的危险废物及时处置,消除危险;依法判令三被告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2.4万元以及相关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