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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签收后,一方已履行,另一方能否申请再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韩某与黄某的地相邻,一日两人因放水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韩某右手大拇受伤,黄某腿部、面部、背部多处受伤,黄某住院9天,共产生医药费用2781.76元。韩某治疗右手大拇指共产生换药费、注射费等费用115.8元。黄某出院后将韩某诉讼至法院,要求韩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在开庭审理中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了调解书,韩某也履行了调解书内容,给付黄某5000元。时隔一个月后黄某感觉到赔偿款太少了,当时在调解书上签字不是本人自愿的,自己根本不同意5000元的调解,自已要求的是30000元。黄某能否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黄某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从本案看,黄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收民事调解书,且已经接受对方的履行,很难举证证明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所以黄某很难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