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尹业红)近日,新疆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时,被告在得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陪审员回避。当事人能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因此,当事人能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