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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峄城法院:法院判决当儿戏 拒不执行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讯:(孟凡军 李雪)因“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把法院生效判决当儿戏,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刘某法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峄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孙某某、褚某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张某亮所有的位于峄城区古邵镇某某小学东数第三户房屋(有证房产409.67平方米以及与其连为一体的无证房产三屋共586.11平方米)搬出。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搬出,且于2015年6月2日将判决认定房屋的其中三间门市租赁给孙某使用,租期六年。
 
  峄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拒不迁出房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处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已履行完义务。
 
  无独有偶,本院近期还审结另一起类似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法和孟某美、刘某、刘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法赔付孟某美一方共计13万余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法一直拒不履行该判决,在2016年2月15日收到峄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个人财产,在同年2月25日峄城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峄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法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法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刘某法未履行完义务,被判处实刑。
 
  近年来,峄城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促进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