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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荣成法院“四个对接”推进涉企纠纷诉调联动机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

  山东法制传媒5月12日讯(通讯员 张阳阳)随着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法院受理的与公司、企业直接相关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针对这一现象,荣成法院在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积极融入“联企、便企、帮企”发展思路,探索出涉企纠纷诉调“四个对接”新模式,对涉企纠纷进行诉前调处分流,有效缩短办案期限,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主体对接,即审判力量+社会力量。对内夯实诉调衔接平台。在院机关、五处法庭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与立案庭合署办公,整合“诉讼服务、纠纷分流、矛盾化解”功能,并选配1名经验丰富、调解能力突出的法官常驻中心,负责开展涉企纠纷解决的引导释明,组织、委托开展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相关工作。对外建立企业法务人员名册。积极邀请设有企业法务的企业入驻诉调对接中心,建立了含有79家企业的企业法务名册,并统一印制下发到各对接中心,便于法官从中选择调解员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二是程序对接,即诉讼+非诉。制定了《企业法务调解办法》,

  实行涉企纠纷解决“诊、调、裁、审”分层递进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的梯次滤化。诊:即对前来诉讼涉企纠纷当事人,首先由立案庭法官问“诊”,进行诉讼风险评估、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并算好亲情、信誉、时间、经济、风险“五笔账”;如当事人选择非诉解纷方式,转至诉调对接中心分流,如不同意则转立案窗口登记;调:即诉前调解,如双方均同意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将委派对应企业法务人员进行诉前调解,并辅以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及时实现诉讼请求、争议焦点、证据、送达地址“四固定”,实现调解成果转化,为快速审判奠定基础;裁:即案件速裁,对经诊调立案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审、小额速裁;审:即审理中的委托调解,对非速裁案件,如有调解可能,经当事人同意,委托或邀请企业法务人员协助调解,形成法院和企业法务调解双向互动的良好局面。

  三是效力对接,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涉企纠纷当事人双方经企业法务主持调解后,可在调解协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是职能对接,即引导+指导。建立诉讼辅导机制,立案庭负责向当事人告知非诉调解的优势、特点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自愿先进行非诉调解,过滤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法官对口指导制度,通过建立法官与企业调解员结对名册,推出调解员培训“菜单”,提升法律规则在不同主体间适用的一致性,指导调解员正确履行职责,形成有记录、有汇报、有档案、有效果的调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