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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办案方便向他人索钱财 济南一反贪局长因受贿获刑

浏览: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借办案方便向他人索取钱财 济南一反贪局长因受贿获刑

身为反贪局副局长,却因为受贿罪最终被判刑。记者了解到,日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师某某受贿罪一案,师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对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山东省吕剧院院长段某某涉嫌受贿案件进行初查,师某某负责带队初查,依法调取并扣押了山东省吕剧院的会计账目及账外资金。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为了要回山东省吕剧院的会计账目和账外资金,经他人联系师某某后,段某某让山东省吕剧院办公室主任隋某某、吕某某在济南市燕子山庄宴请师某某,饭后,隋某某根据段某某的安排,送给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7月,师某某将账外资金退还山东省吕剧院,但是会计账目没有退还。2014年10月份,为要回山东省吕剧院的会计账目,段某某在济南市燕子山庄宴请师某某,送给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12月份,师某某将会计账目退还山东省吕剧院。2015年春节前,为了表示感谢,段某某在济南瀛台大酒店宴请师某某,饭后,段某某送给师某某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师某某将上述20000元现金中的15000元借给他人使用,余款用于生活支出。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师某某主动到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的亲属将赃款20000元退缴至商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19日,师某某的亲属将赃款5000元退缴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其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退缴相关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