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问:对于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处以何种处罚?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问: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的哪些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作者: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