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东阿 张令广:人民调解 为人民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访谈 > » 正文

雇员从屋顶跌落,20万的伤后损失该由谁承担?看看法官怎么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3年6月,某公司为修缮其租赁的大院房屋找到宋某,让其在现场安排施工,宋某联系明某义在现场施工,明某义又联系到明某杰,俩人一起在现场施工。施工中,明某杰不慎从屋顶跌落,造成了9级伤残,工程发包商却推诿不愿承担责任,后明某杰起诉至法院,要求明某义、宋某和该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为本案雇主,虽明某义叫明某杰一起工作,但二人同为雇员,并非本案雇主,而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某杰应在施工中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形成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屋顶进行房屋修缮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公司作为雇主未完全尽到保障安全义务,致使事故发生,其对明某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作为在现场具体组织安排施工的人虽然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依据现有证据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明某杰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169771.29元。
 
  现实生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发生在农村建房、装修等工作中。提供劳务一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等问题。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同时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而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到规范施工。同时,应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莒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