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中,任何人一旦触犯刑法,都会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严厉惩罚,但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罪犯,司法机关也会基于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对其做出一定的照顾,这保障了罪犯的基本权利,也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人文关怀。监外执行便是这样一项重要的司法进步的体现。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例案件,罪犯赵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但赵某年龄较高,且身体状况极差,血压达270,远超危险的重度高血压上限,危及生命。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基于罪犯赵某的身体状况,做出了对其监外执行的决定。此举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又保障了罪犯赵某的基本权利。(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