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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5年12月24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深化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创新,助力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提供适当、有效金融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市场导向、政策激励、包容审慎、改革创新、健康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的沟通协同,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鼓励金融业相关协会在政策建议、咨询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供支持。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条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服务体系,推动服务下沉,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粮食安全、产业融合、文化旅游等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在产品渠道、评级授信、担保方式、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开发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普惠金融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乡村振兴领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简化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持续改善信贷环境。
 
    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企业的金融支持,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仓储等各个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为涉农出口企业、农产品跨境电商等提供融资、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以提供财务顾问、融资策划、信贷支持等方式,为村庄的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依法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拓展金融赋能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完善符合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特征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创新美德信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信贷产品,加大对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等人才的金融支持,引导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在绿色信贷识别、绿色主体评价、绿色信息共享、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为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提供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通过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经营开发等方式,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与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差异化授信评价机制,促进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地区居民养老保障需求,开发推广普惠型养老金融产品,提高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为供应链企业提供融资、结算、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带动上下游企业融资增信、经营增收。
 
    第十八条支持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畜禽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资产处置等配套机制,畅通涉农资产融资渠道。
 
    第十九条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
 
    市、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农企业的上市培育,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依法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方式,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的金融支持。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做好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农业保险扩大覆盖面,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的保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惠金融数字化应用,依法推动金融数据和公共数据互通共享,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提供数据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
 
    第二十三条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统计指标体系,科学衡量工作开展情况。
 
    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对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监管评级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激励措施,推动金融机构提升资源配置效能。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监测,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稳妥处置金融风险,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营造良好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