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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新郑法院调结工资双倍赔偿“法律真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工作未满月未签合同受伤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河南新郑法院调结工资双倍赔偿“法律真空”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利梁艳)河南省新郑市赵某在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上班不足一个月即因工受伤,赵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与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由于赵某出现受伤治疗后继续上班的情况,实际工作时间仅29天,相关诉求陷入法律适用空白,到底如何解决赵某的劳动争议纠纷。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圆满地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新郑市郭店镇赵某到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上班,从事机器设备拼装、维护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200元,但都没有提及签订劳动合同事情,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也没有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开始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
 
    同年7月20日,赵某工作期间给机器钢卷上料过程中,因钢卷太重失衡砸伤右手手臂,当时鲜血直流,公司和同事们紧急送往当地卫生院紧急救治,因伤势严重又被送往郑州某医院进行治疗。
 
    赵某住院期间,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派人去看望了赵某,为赵某垫付近万元的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医疗费。赵某出院后,便找到郑州机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根据赵某伤情,把赵某调离原岗位,又重新分配了新的工作,赵某工作2天后,因工作未达到公司要求的标准,被负责人指责,赵某愤然辞职,赵某正好在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工作29天。
 
    赵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赵某与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确定为工伤。2025年1月,赵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000余元。劳动仲裁机构2025年4月出具裁决,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与赵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不服仲裁向新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赵某向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索要赔偿,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一直拒付,赵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都成了原被告两个角色,矛盾僵持不下。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原告)赵某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5200元;2.该案的诉讼费由郑州某机器公司承担。
 
    据赵某诉称,赵某于2024年7月2日入职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从事机器组装工作,约定每月工资4200元左右,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赵某在给机器钢卷上料的工作过程中右手手臂受伤,紧急去医院进行治疗,赵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的法定情形。劳动仲裁机构2025年4月作出裁决书,确认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与赵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于驳回双倍工资差额25200元存在异议,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在赵某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赵某受伤后,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但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在超过一个月后仍未签订合同,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调解过程】
 
    该院审理认为,尽管赵某工作时间较短,但公司确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且赵某因工受伤,权益受损事实清楚。若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满一个月”,赵某在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断断续续实际工作仅29天,赵某将无法获得双倍工资赔偿。为一揽子化解纠纷,梁艳根据实际情况多次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为赵某购买的有保险,但因赵某坚持要求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对于调解金额分歧较大。梁艳从法理、情理多角度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自愿于2025年6月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自愿赔付赵某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9万元,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续郑州某机器制造公司也如约按期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梁艳说:“该案虽涉及期限解释的争议,但并不能机械适用法律,而是要本着实质正义和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通过调解灵活化解纠纷,即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清晰预期。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若未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员工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因工受伤后,应收集保存好医疗就诊记录、费用单据、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考勤记录、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还需向辖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后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