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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法院判决债权人撤销权恶意行为“归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亲属间500元辗转买卖房产避债
    河南新郑法院判决债权人撤销权恶意行为“归零”
 
    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高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河南新郑市芦某却聪明反被聪明误,为了躲避巨额债务动起了歪脑筋,把名下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以500元“白菜价”卖给弟弟,弟弟又以同样价格转手给父亲。近日,新郑法院对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芦某与其弟弟之间的房产转让合同,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4年12月,新郑市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9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新郑市金城路的一处房产。2014年4月,芦某与丈夫张某离婚,协议约定该处房产归芦某所有。2017年至2024年间,芦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王某借款,每次借款都向王某出具借条,其中一张40万元借条上,芦某弟弟芦某洋的妻子郭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期间芦某不时偿还借款,后经结算仍有299万元未偿还。
 
    2024年8月29日,王某将芦某、郭某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查询芦某名下无可供保全的财产,后法院依法判决芦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99万元及利息,郭某对上述款项中4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芦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王某申请保全时调查发现,芦某于2024年8月16日与其弟弟芦某洋签订了《新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芦某名下位于新郑市金城路的房产以500元价格转让给弟弟芦某洋;2024年12月11日,芦某洋又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手卖给父亲芦某华,产权登记在芦某华名下。王某发现这一系列低价转让行为后,认为芦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其债权的实现,遂将芦某、芦某洋起诉至新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芦某与芦某洋签订的《新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判令芦某洋支付芦某案涉房产的折价补偿款30万元。
 
    【法院审理】庭审中,芦某洋辩称,2013年为方便自己在市区工作及孩子上学,其父母出资30万元,以现金形式分多次支付给姐姐芦某及其前姐夫张某购得案涉房屋,有张某出具的收条为证。此后其全家入住,水电费等由其或妻子支付,孩子接种证明、网购地址记录等均可佐证居住事实。因父母买房后无力支付过户税费,又碍于姐弟情面,一直未催促芦某办理过户。2024年办理的过户手续,实则基于2013年的房屋买卖,当时为合理避税,按亲属间交易登记,名义上以500元成交,实际上2013年已以30万元实际购得。该交易真实合法,与王某债权无关,不应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芦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且经审查,芦某在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执行程序。芦某洋所辩称2013年父母出资30万元购房一事,既无书面购房合同,亦无相关转账记录佐证;2014年芦某离婚协议中也明确案涉房屋归芦某,可见2014年该房屋仍系芦某所有,此后房屋在家人间辗转买卖,亦有悖常理;2023年11月芦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中,其弟媳郭某为担保人,芦某在明知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且未履行的情况下,仍以500元的超低价格将房产转让给弟弟芦某洋,芦某洋随后又以同样低价转手给其父亲芦某华,该价格远低于房产实际价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其行为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芦某与芦某洋签订的《新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因案涉房产目前已转至芦某华名下无法返还,法院结合房屋面积、地理位置、楼层等实际情况,参考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小区近期房屋交易价格,认定王某主张的30万元折价补偿款合理,依法支持了该诉请。后芦某洋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简单说就是当债务人做出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的制度,它就像为债权人筑起的“防护墙”,避免债务人恶意掏空财产致债权落空。
 
    依法清偿债务是每个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芦某为逃避债务,通过亲属间低价转让房产的方式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是对法律的漠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遏制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保障债权实现。法院依法撤销芦某与芦某洋的房产转让合同,彰显了法律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态度。同时,判决芦某洋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既考虑到房产已再次转让的实际情况,也为后续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7月1日起,“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正式施行。像芦某这样借亲属关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若经核查确认符合拒执罪中“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便可能被依法追究责任。新规的落地,无疑为打击拒执行为再加了一道“紧箍咒”。
 
    法官提醒,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恶意串通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债权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法院也将坚决打击各类逃债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