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叶春苗 李晶晶)物业对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进行规范化整修后,业主刘某因习惯原车位使用方式,发现整修后车辆进出车库不如从前顺畅,怀疑物业缩小了其车位尺寸,便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受理一起因车位尺寸‘缩水’引发的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新郑法院通过还原车位“缩水”真相,促进双方握手方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刘某是新郑市龙湖镇某小区业主,2017年11月,刘某以7.9万元获得该小区地库A区001号停车位使用权,多年来一直正常使用,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管理费。2024年12月,因该小区地库起沙、破损,业主无法正常停车,北京某物业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的所属方,出资对该小区地库进行翻新改造,重新划线并对车位编号。
刘某发现自从小区车库整修后,自己开、停车变的十分不顺,他怀疑物业公司在重新划线时缩小了自家车位尺寸,且别的车位有编号,自己的车位仅划线而无编号。刘某就此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却以该车位不在小区车位规划图内为由拒绝编号。刘某停车不顺,加之无编号连出售给他人都成了难题。刘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新郑法院。
新郑法院龙湖法庭庭长王晓燕承办该案。庭审中,刘某情绪激动地陈述,物业对小区地下车库重新划线整修后,自家车位明显“变小”,车辆停放变得困难,严重影响使用权益,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
物业公司辩称,刘某以7.9万元购买的车位属标准车位,其它车位成交价为9万元,属超大车位,开发商重新规划、新增车位后,刘某车位不在规划图中,属于无效车位,按照小区有关规定不予进行编号。双方争议焦点尖锐,现有证据又难以还原全部事实,案件陷入僵局。
面对复杂局面,王晓燕认为这起案件必须查清车位整修前后的真相,才能做好双方调解工作。于是,她带领双方当事人前往案涉小区地下车库,开展实地勘察。
通过精准测量车位尺寸,反复进行车辆入库模拟测试,并仔细比对周边车位情况,王晓燕发现,刘某车位的实际尺寸并未发生变化,修整前车库未设置明确车位线,车辆可随意停放,刘某习惯参照相邻超宽车位停放,而整修后实施标准化划线,车位边界清晰固定,对比之下才产生了“缩水”错觉。
王晓燕进一步调查发现,纠纷的症结远不止表面的“尺寸之争”。在与刘某深入交谈时,王晓燕得知刘某早有出售车位使用权的打算,但物业公司以“无规划”为由拒绝编号,成为交易路上的“拦路虎”。
查明这一关键诉求后,王晓燕从法律与情理双重角度展开调解。她向物业公司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开发商有权对规划外车位使用权进行合法处分,而物业公司长期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已实际认可刘某的车位使用权,此时以“无规划”为由拒绝提供管理服务,既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也涉嫌滥用管理权。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负有为业主车位提供编号、协助交易等管理服务的义务,拒绝配合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王晓燕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物业公司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不仅当场为车位进行了编号,更承诺协助刘某及第三人办理车位使用权人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为推动纠纷一站式解决,王晓燕又主动帮助刘某联系第三人,现场指导双方签订车位转让协议,明确交易细节与权责义务。最终,这场因车位引发的纠纷,在王晓燕的全程跟进与多方协作下画上了圆满句号,实现当庭调解、当场履行、当日转让的“三重成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