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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法院发布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郭俊浩)为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助力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现公布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望引以为戒。
 
    案例1
 
    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抵押被查封车辆,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民事调解协议,秦某某自愿在2015年9月7日之前一次性偿还陈某某本金20万元,但秦某某并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19日,陈某某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秦某某在明知自己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被新郑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抵押给他人,并将其银行账户上多次收到的大额转账进行转移,未用于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6年12月,新郑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新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3月1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秦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已履行法院所确定的债务,经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以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秦某某在明知负有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履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抵押被新郑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将收到的大额转账进行转移,致使调解协议沦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新郑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秦某某主观上认罪态度诚恳和客观上已履行相应债务,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量刑,判处拘役四个月。既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的犯罪行为得到相应惩戒,又为被执行人主动纠错、争取从宽处罚提供了路径,实现了“惩戒”和“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来源】(2024)豫0184刑初146号
 
    案例2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借用他人账号进行资金收支结算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申请执行,2017年5月27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开始,李某某在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为规避执行,借用其姐姐李某存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用于资金收支结算。经查明,2017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某某使用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收入资金35万余元,支出42万余元;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收入资金共计5万余元。
 
    2023年12月,新郑市人民法院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新郑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顺利执行完毕是打通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许多案件胜诉方依赖判决结果顺利执行来实现权益,若败诉方通过隐匿财产、使用他人账户等方式逃避执行,法律文书将沦为“法律白条”。李某某负有还款义务,在收到新郑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其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为了规避执行,借用其亲属身份注册新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用于资金的收支结算。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任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会受到追究,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李某某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案例来源】(2024)豫0184刑初233号
 
    案例3
 
    朱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恶意转让股权、转移财产、借用亲属名义生产经营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河南某货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判决,河南某货运有限公司需赔偿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2020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河南某货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货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程某某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货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新郑市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26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同意程某某诉讼请求,准许追加朱某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朱某某在56万元范围内、黄某某在44万元范围内对货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31日,程某某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河南某货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新郑市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朱某恶意转让股权、转移财产,以其亲属名义另开一家物流公司继续经营以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2023年6月,新郑市人民法院将朱某某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鉴于朱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履行全部义务,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恶意转让股权、转移财产,借用亲属名义继续生产经营是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无论转让股权亦或是其他财产,无论是借用亲属名义亦或是他人身份,有能力履行而逃避履行的拒执犯罪行为终究不能逃脱法律的审判。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促使被告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彰显了司法公信,向社会传递出法律必须遵守的明确信号,使法律文书从“纸面规定”切实转化为“现实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来源】(2024)豫0184刑初325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