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利 左林霞)“他恶意隐瞒,使我购买车辆,这3000块钱算是补偿我的修车款!”“那天我已经让他试驾了,他是懂车的肯定知道车况呀,他肯定当初买车的时候就不打算给我这尾款了,现在法院判了,他必须把钱还我!”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在执行阶段调解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年11月,新郑市新村镇赵某经朋友介绍花2.3万元购买了新郑市李某的二手面包车,两人协商,赵某试车后没问题先付2万元,等车辆过户后再付剩余3000元。车辆过户后,李某向赵某索要剩余3000元购车款,赵某以车辆是“问题车”为由拒绝支付李某尾款,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赵某起诉到法院,开庭当日,赵某无故缺席,法院判决赵某向李某支付购车剩余款3000元。因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都表示愿意积极处理,尽快解决此事。在最初调解阶段,双方互不相让,各执一词。
执行干警通过用“背对背”的方式继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干警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去释法析理,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执行干警向赵某告知不到庭参加诉讼以及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然后针对赵某所称其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组织双方协商。李某表示自己卖出的面包车虽然没有大毛病,但不否认存在一些需要时常维修的“小毛病”,并愿意少要一部分执行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赵某一次性支付李某2500元,案件执行完毕。
新郑法院始终秉持“小案不小办,小案用心办”的理念,将小标的案件做细做好,通过司法小切口,做好为民服务大文章。
执行干警提醒:购买二手车在实践中,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但因对车况的实际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容易引发纠纷。出售者应秉持诚实、恪守诚信,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维修记录、行驶里程、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 、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而消费者除了挑选车辆品牌、颜色外观之外,更应当对车辆实际公里数、是否出过交通事故、维修记录等足以影响车价的情况予以关注,还应在合同中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以避免交付使用后给自己带来不便。(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