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于国兴)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村长、村书记期间,谎称村民委员会环境整治及村部改造铺设柏油路资金不足,骗取两名村民共计人民币9.5万元。所得钱款被王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此外,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5万元,返还被害人。
村长本应是村民利益的守护者,可王某却背离职责,为一己之私诈骗村民钱财。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和信任,更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律是公正的,任何违法犯罪都将受到制裁。集安法院将严厉打击此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