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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骑士”,撞路人后担全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电动车不仅较为节能,行驶所占的位置也相对较小,近年来,电动车的数量显著增加,成为老百姓生活的主要代步工具,也正是因为电动车简单易学,成本较低、驾驶方便,受到群众青睐,但部分电动车驾驶人员,以自己的“习惯”驾驶上路,导致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频发。近日,吉林省敦化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两轮电动车撞人致对方十级伤残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某市场附近人行道将行人王某撞伤,该事故经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至医院就诊,且因本起事故所受伤情经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本次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刘某仅付给王某部分赔偿款,王某多次索要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未果,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官有话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某也承认王某的诉讼请求,对事实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均无异议,对王某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在骑行过程中,电动车驾驶人还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养成良好骑行习惯,关注路况、控制车速、带好头盔、礼让行人,保护自身安全,避免事故发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