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修晓宇)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审理一起垫付种子货款不返还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钱款1680元。
案情回顾:
李某是柳河县柳河镇某农资经销处销售员,2023年12月9日,李某向被告胡某销售玉米种子24袋,合计人民币1680元。胡某收到种子后,给李某出具销售凭证,注明“货已付、款未收”。李某于2024年3月至4月间,多次找到胡某催收该笔款项,胡某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给付,无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该笔款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试图通过调解解决双方纠纷。在沟通过程中,胡某说:“钱已经给了,李某2023年12月9日找我的时候说用手机支付,我手机里钱不够1680元,我就回去给的现金,她就开条写的‘货已到,款无收’,我说钱给了写‘无收’不行,她勾掉了,后期她又管我要钱说我没给。”双方始终各执一次,法官耐心调解未果,故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9日,胡某在李某处购买玉米种子,种子款共计1680元,并出具吉林省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信誉卡),凭证有胡某签字,并写明“货已付款无收,欠1680元。”凭证中“货已付款无收”中的“无”字有涂改。2024年5月1日,李某为胡某向柳河县柳河镇某农资经销处垫付种子款168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提供了与他人交易凭证可以证明收到价款后李某会将销售凭证中“欠”字划去并注明日期或向支付人微信回复“收到种子款”并将凭证发送给支付人,该行为也符合交易习惯。胡某主张钱已还清,“款无收”系划掉“无”进行涂改,李某主张“款无收”有歧义改成“款未收”而进行涂改,双方虽对涂改有争议,各方均能提供合理解释,但对欠1680元书面证据胡某主张已将钱款当面交清,却没有将其“欠”字涂改,或让李某书写备注收条,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胡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种子款已交付,其主张不能对抗李某所持有的欠1680元销售凭证,对其已交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立即返还李某为其垫付的种子款1680元,胡某在收到判决后立即支付了种子款。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胡某在李某处购买种子,李某已将种子交付,胡某未支付相应价款,李某帮其向公司垫付,致胡某与柳河镇某农资经销处买卖合同之债消灭,胡某构成不当得利,故李某要求胡某支付其垫付的种子款168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