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未经朋友允许擅自处置其财产,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下面由小编带您回顾一下案件详情。
李某、黄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将存款存至自己名下,故将23万元存款存至黄某银行卡内。后李某购买二手车一辆,车辆总价为12.6万元,车辆首付为5.4万元,是从23万元中支出的,车辆贷款36期,每期还款2500余元。李某将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车辆购买后一直由李某使用,刚开始的五期贷款由李某按时向黄某转账进行还款,后双方闹掰,黄某将车辆开走,李某不再偿还车辆贷款,黄某还了三期贷款、缴纳车辆保险后无力偿还贷款,考虑到不偿还贷款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征信,黄某将车辆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6.6万余元一次性偿还车辆贷款。李某得知情况后,要求黄某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车辆款7万余元。
那么,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车辆到底属于谁?黄某将车辆出售后,是否应向李某进行赔偿?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动产无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车辆是李某缴纳的车辆首付款,且购买后一直由李某占有使用,可以认定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只是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而已。黄某未经李某允许,擅自处分车辆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赔偿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车辆出售价格为7.8万元,一次性偿还完车辆贷款6.6万余元后剩余1.1万余元,再扣除掉黄某自行还款的三期7600余元以及购买保险费用1300余元,剩余2800余元应返还给李某。
案涉车辆购买价格为12.6万元,出售价格为7.8万元,中间差值为4.8万元,对于中间差值即为损失价值,应按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综合考虑黄某系借名帮李某购车,黄某为李某贷款,李某是受益人;李某未按期偿还贷款的过错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黄某的生活,导致黄某的信用受到影响;黄某未经李某的同意,私自将车辆出售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车辆购买时就已是二手车,车辆本身系消耗品,在使用过程中,会自然损耗贬值;车辆已经出售无法鉴定出售价格是否合理;综合考虑以上原因,对于车辆损失价值4.8万元,法院判令应由李某、黄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黄某应向李某支付2.4万元的车辆中间差值。最终,法院判令黄某应向李某返还近2.7万元。
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认为本案的处理方式公平得当,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圆满解决。下一步,二道江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坚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