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一淇)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偿还王某案款。王某某多次向张某讨要未果,于次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张某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数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不懈努力,终于联系到被执行人后,促使其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某承诺以分期方式履行债务,并当庭支付一部分案款,该案执行初见曙光。又经过数月,眼看已过约定的付款日期,王某再次来到执行局说明情况,执行干警了解情况后,将被执行人张某传唤至执行局,对其训诫释法,最终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严格依法进行执行,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其进行惩戒,若涉嫌拒执罪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转移名下财产、长期在外躲避执行以及通过执行和解手段延长还款期限,均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法网恢恢终难逃”,在此提醒被执行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