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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集安市法院:以案释法树苗买卖起纠纷,诉前调解止纷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仁涛)近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树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5月4日,陈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侯某的五味子树苗,随后,陈某对侯某通过手机微信发来的五味子树苗打样图片及地里的五味子树苗很满意,便与侯某口头约定了购买五味子树苗的数量及价格。当晚8时,陈某通过微信转账交付侯某货款3000元。翌日下午4时许,侯某将树苗通过物流发货并告知陈某。5月7日上午10时许,物流公司通知陈某取货,陈某验收树苗时,发现五味子树苗几乎全部枯死,随后告知侯某。侯某辩解:发货时,五味子树苗是有绿叶的,五味子树苗的树杆枯干,不影响树根的成活,树根用水泡一下,就能发芽。发货的五味子树苗与打样图片及地里的五味子树苗一样,不同意陈某的退货请求,双方协商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法官了解详情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并耐心讲解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侯某在充分理解了民法典买卖风险责任后,同意返还陈某五味子树苗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430元,陈某拿到款高兴地向法官致谢。
 
  法官说法:
 
  买卖风险责任的化解,来源于民法典规定的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看来,陈某第一时间用微信通知侯某,买卖合同的风险责任归出卖人侯某。(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