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左字森)近日,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机制,准确把握纠纷调解关键点,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被告刘某用自制的鞭炮燃放筒燃放二踢脚,因操作不当,燃放筒倒地,二踢脚横飞将年近七旬的原告张某撞击惊吓瘫坐在地。见此情形,刘某连忙联络张某家属,送至县医院治疗。
张某住院7天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张某要求赔偿数额不低于一万元,刘某认为数额有些过高,双方因此出现矛盾!无奈,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想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但双方分歧很大,都不同意调解,一致请求法院判决。
法官了解到双方都在一个小区居住,平日里并不熟悉也没有其他矛盾,刘某在张某住院期间已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但张某觉得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是刘某的过错导致其住院治疗,要求刘某赔偿一万元合情合理。刘某则认为,张某年龄大、有基础病,有故意扩大损失费用的倾向。承办法官找准了纠纷调解切入点,先做刘某的调解工作。经几次沟通,刘某认可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意调解,而张某仍不同意调解。为尽快化解他俩的矛盾纠纷,法官决定通过开庭解决,在结合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法明理,但倔强的张某仍坚持之前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休庭后,法官从情理法及民法典等多角度与张某开展沟通交流,最终张某被法官高度负责及敬业精神所打动,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张某与刘某双方达成调解,刘某当庭赔偿他1600赔偿款,双方互表谅解,矛盾消除。
该案的成功化解,实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教效果。抚松林区法院要求干警始终秉持“如我在诉”工作理念,尊重和理解每一位当事人,倾听他们诉求,解答他们的疑问,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公正的有机统一。(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