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宇婷)近日,吉林省敦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的纠纷案件,解纷的高效便捷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赵某驾驶车辆追尾李某驾驶的营运车辆,造成李某车辆损坏及产生营运损失。经交警认定,本起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要求赵某索赔1.2万元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因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诉至法院。
因双方当事人到庭时情绪较大,为避免双方冲突,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努力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一边稳定双方情绪,一边耐心细致的为双方当事人释法答疑、分析利弊,向赵某阐明案件所涉民事法律关系,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又同李某交谈,让他们换位思考,引导其作出让步。通过法与情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赵某当庭给付李某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8000元。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纠纷成功化解在诉前阶段。
近年来,敦化法院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强化诉源治理,强化“诉”与“调”两种方式的配合与衔接,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找准司法服务“小切口”,做活诉源治理“大文章”。(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