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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去世立遗嘱,指定继承起纠纷,法官释法化干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鑫)给儿子买房出了部分首付,但房屋自己没有继承?咋回事儿?

  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起诉两位被告,要求继承逝者遗产并由二被告协助过户。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情况。

  2017年小刘贷款购置一套房产,刘父前后转给小刘2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及装修,后续的贷款由小刘大姨进行偿还,之后小刘患病,2023年小刘留下遗嘱,遗嘱载明案涉房屋由小刘的大姨继承,但立遗嘱时,刘父并未在场。

  庭审时又发生了什么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本案两位被告是刘父与刘母,刘母对刘大姨的起诉无异议。刘父不认可遗嘱的有效性,对遗嘱的内容也不予认可,因立遗嘱时,刘父与刘母陪小刘治病,但立遗嘱时刘父并不在场,自己也是后来才知道有遗嘱的事,并表示不想继承房产,但要拿回自己的20万元购房款。

  双方针对各自的请求向法院提交证据后,刘父认可了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但仍认为原告应返还自己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

  关于刘父出资为小刘购置房产及装修的问题,法院认为,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刘父的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基于以上种种,法官最后判决,小刘的遗嘱有效,案涉房屋应由小刘的大姨继承,由于案涉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有话要说,遗产继承问题,关系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家庭纠纷。本案中小刘生前立有遗嘱,且遗嘱的创立符合程序,在法律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当充分尊重小刘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按照其真实意愿处理财产,原告要求继承小刘的房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