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某2在庭审中一再否认借条上的签字为其本人书写,其家属情绪激动,案件争议较大。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1及其儿子张某2因在原告于某处赊购货物,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到了还款时间,原告催要,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了解案情时,被告张某1承认确实有这回事,条上张某1的名字是他签的,但是现在因为生病暂时没有能力偿还,以后有能力会还款。张某2认为条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书写,这个事他不清楚。原告方证人秦某出庭作证,称当时他在场,签字确实为二被告本人书写,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案金额较小,如对笔迹进行鉴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便多次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张某2坚持不是自己签字,如将他列为被告则不同意调解,态度强硬,并坚持要求笔迹鉴定,案件导入鉴定阶段。经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张某2的签字确实为本人书写,故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也会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公平公正处理各类案件。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确保签名与身份证上保持一致,如果在签字时有录像或证人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人不信不立”,作为借款人,应当树立和增强诚信意识、感恩意识,“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