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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白县人民法院:日常法律小课堂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吴昱彤)每逢佳节,不少家庭会组织亲朋好友,到饭店、KTV吃饭娱乐,部分场所会贴有“谢绝自带酒水” 的标语,此标语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在店内购买或自带酒水,经营者无权禁止顾客饮用自带的酒水饮料。故“谢绝自带酒水” 的标语无效。
 
  商场等“假一罚十”的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关于合同的若干条款,假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是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合同的承诺,属于《民法典》中的诺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