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代洪源)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通过原告来法院开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之时,在判前调解基础上继续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两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真正做到案件事了。
案情回顾:原告程某与被告叶某、姚某均是同村村民,2023年4月,姚某、叶某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致程某、姚某受伤。程某、姚某分别住院治疗46天、21天,花医疗费分别为8.9万余元、2万余元。原本三人是关系不错的同村村民,可是却因赔偿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而走上法庭。
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姚某、叶某共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程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原告程某以叶某、姚某未为各自车辆投保交强险为由,要求姚某、叶某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全部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按60%责任赔偿,确定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17万余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三方当事人家庭都很困难,因此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三方当事人也因承办法官所做的调解工作以及三方原本有着较好的关系等因素都能互相理解、让步,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因程某家庭困难,是举债支付的医疗费用,现程某急于还债,故要求对方必须立即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而二被告同样家庭困难,提出只能分期给付赔偿款,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赔偿款,双方因此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柳河法院及时作出判决。
承办法官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时,着重强调本案调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再次就本案三方当事人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建议三方继续沟通、调解。
今年4月中旬,原告程某来法院找承办法官开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打算申请执行。承办法官考虑到三方当事人具备调解成功的条件,如果三方不能达成协议,程某就会申请执行,姚某也会就其损失起诉程某、叶某,就会又有两件纠纷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增加群众诉累。于是执行法官和程某来到三方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邀请村委会干部参与调解。经调解,三方当事人实实在在认识到调解的必要性、合理性,互相谅解、让步,最终达成协议,叶某按协议约定当场给付程某赔偿款3万元,并承诺以后两期赔偿款也按期给付;程某承诺叶某按约给付后两期赔偿款就不再申请执行柳河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姚某表示其不再就损失向程某、叶某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三人因纠纷带给他们的不愉快一扫而光,三人之间关系又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和谐程度。
柳河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贯彻能动履职理念,全流程关注纠纷解决情况,不失时机持续做当事人调解工作,穷尽一切方法促纠纷实质性化解。通过调解工作促进诉源、执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