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存晶)徐某承包的土地坐落于大石头镇某村,徐某与孟某耕种的土地相邻,徐某认为孟某在耕种土地时侵占了他的三根垄,并且给徐某造成财产损失。徐某找孟某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孟某诉至法院。
为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缓和矛盾,彻底化解双方的纠纷,承办法官来到大石头镇某村对争议土地进行现场勘验。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与当地经济管理站沟通协调,由当地经济管理站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与徐某、孟某共同进入现场,同时还有村委会人员及该片耕地的其他村民围观。
勘测过程中,详细的测量了徐某与孟某的土地边界并确定了边界点,双方均认可确定的边界点。承办法官又对双方进行劝解,孟某表示其不是故意侵占徐某耕地,并对徐某表示了歉意,徐某也不再向孟某主张赔偿,当场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争议土地所处地块的其他村民看到本案当事人在勘验过程中握手言和,且测量准确,均要求将他们的耕地也进行测量。在承办法官的主导下,经济管理站技术人员的配合下,将该片耕地其他村民耕种的土地边界进行了确定。
本次现场勘验不仅化解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避免了该片斜坡地其他村民的群体诉讼,真正做到了以人民为中心,用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的情怀。(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