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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邻里纠纷谁占理,法院调解来支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宇菲)张阿姨和王大爷是楼上楼下相处多年的邻居,据张阿姨叙述,自2020年左右,王大爷家的厨房、卫生间就开始漏水,曾找过好几次,但均未维修,导致自家的棚顶、墙壁、橱柜多处因潮湿发霉出现大片斑点,严重影响了自家的正常生活。2023年,王大爷曾找人维修过一次,但仅是简单修补,并未根本解决问题,而且态度也不是很好,至今依旧在漏水。双方多次协调未果,故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张阿姨要求王大爷家彻查漏水点进行维修,并赔偿因漏水潮湿发霉而刮大白产生的费用。
 
  在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找到二位当事人,希望能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态度。王大爷听完张阿姨的诉求后表示:“漏水是事实,我们也找人维修了,但不知道为啥修完还是会漏水。”随后,调解员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以“和”为贵,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与协调下,王大爷保证在今年5月前修复好自家的地面防水和下水管道,确保管道和地面不再漏水,并当场给付了张阿姨300元的赔偿费用。至此,一件邻里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有话说: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邻里关系亦需靠“情”维系,遇到邻里矛盾,应多一点理解和包容,多沟通、多交流,换位思考,理性解决纠纷。
 
  楼房漏水是生活中常遇之事,楼上住户要积极处理,及时查明漏水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给楼下住户带来生活上的困扰、经济上的损失。同时,如因漏水给楼下住户带来财产损失,要主动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楼下住户也应理解楼上住户,漏水并非楼上故意为之,不能漫天要价或任由损失扩大。如漏水原因不明,双方要共同想办法处理,不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配合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