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期,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开庭审理并判决数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对于广大驾驶人员来说,案件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既可直观地感受酒驾醉驾的后果,筑劳思想防线,又能进一步加深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了解,增强法治观念。
【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沿沣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对被告刘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2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事处罚,且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永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沿崇文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205.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相对不起诉,且其在案发时驾驶证已被吊销,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法官提示】
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健康以及公共安全,请广大驾驶人一定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劝阻、举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酒驾醉驾,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共同为平安泾阳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 <javascript:void(0);>第七十二条 <javascript:void(0);>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为平安泾阳建设贡献司法力量。(贺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