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徐业辉)近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主管部门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不到位情形制发了检察建议,促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整改,有效推动传承人队伍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积极保护作用。
2023年5月,该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助力非遗传承发展”专项工作中接到群众反映有传承人被判处刑罚后,至今仍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领取非遗补助的线索。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吴某某和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赵某某、潘某某在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政主管部门因疏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致使吴某某、赵某某、潘某某应当依法取消资格而没有取消,且在服刑期间仍然正常领取传承补助,不利于非遗文化传承。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2023年8月,该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被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依程序取消吴某某、赵某某、潘某某的非遗传承人资格,追缴在服刑期间发放的传承人补助金,并对全县传承人进行培训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关键,从江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管理,完善传承人退出机制,强化传承人队伍法治建设,有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