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军、刘维)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该案从立案到审结共计用了10天。充分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公司将厂房建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李某雇佣了原告初某等8人从事土建施工(包清工)项目,厂房建造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某公司以工程项目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未对李某承包的厂房建造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从而导致李某拖欠原告初某等8人劳务费至今未能给付。在经历长达三年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初某等8人将李某和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公司支付劳务费84,29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办案法官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庭作出判决,李某和某公司支付原告初某等8人劳务费共计84,290.00元,李某和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后李某和某公司表示服判,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证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的体现,案件的审结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