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丁峰 段小龙)2004年3月30日,当事人韩某某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共计10亩,承包期限自2004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一次性缴纳承包费550元。2011年3月份,该村民委员会因挖排水沟占用韩某某承包土地其中的1.5亩,村委会决定延长两年合同期限作为对韩某某的补偿,合同期限延期至2026年3月30日。2022年6月,因修建济南西外环高速公路占用该承包地4亩。2023年9月,国家按照一定标准将土地补偿金打入村委会银行账户,随后,由村委会逐一向涉及的农户代为发放。得知同村其他村民获得土地补偿金后,韩某某也去当地银行查看自己的账户余额,却发现自己的土地补偿金数额不足。韩某某多次找到村委会负责人赵某某,经了解得知,自己承包的3亩土地中有1.1亩一直与邻村存有地界纠纷,邻村村委会负责人刘某某多次找到赵某某讨说法,并拿出历史证据,无奈之下,赵某某将此次1.1亩的上级补偿款拨付给邻村。韩某某认为本村村委会隐瞒地界纠纷仍与自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自己在承包期内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给本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韩某某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村委会一直未拿出解决方案。于是,韩某某向莒镇调委会反映该情况,调委会主任段小龙了解相关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
因该纠纷涉及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纠纷,较为复杂、社会影响面大,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案最主要是不能激化干群矛盾,更不能引起其他村民不满。段主任多次与某某村委会负责人赵某某、当事人韩某某联系沟通。赵某某认为产生该后果村委会确实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一直不知如何解决。韩某某认为自己已按期缴纳全部承包费,部分补偿款理应归自己所有,所以坚持要回自己的损失,但韩某某又有所顾虑,他是原村委会主任,与赵某某一直关系不错,又不想因为此事伤了与赵某某之间的和气。
段主任针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研究调查,拟定调解方案:1.建议由村委会从村集体收入里向韩某某拨付土地补偿款。2.为了确保公开、透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建议赵某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群众举手表决。赵某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代表说明情况,与参会代表均认为造成这一后果村委会存有过错,一致同意村委会通过集体收入向韩某某给予5000元经济补偿。
这是一起由土地承包补偿引起的干群矛盾纠纷。土地作为农村较为敏感的话题,由土地引起的纠纷也是农村最为常见、最为棘手的纠纷类型。解决土地纠纷不仅要考虑双方当事人意愿,更要考虑社会影响力。调委会通过引导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解决此纠纷,既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又使矛盾得以解决。(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