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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林法院宣教科:注意!注意!捡到假币千万别揣兜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毛某今年5月份在路上捡到117张面值为100元的2005年版本的假人民币共11700元。毛某认为这是一笔横财,为将这些假币兑换成真币,毛某联系上朋友翟某,对方同意以100元假人民币兑换20元真人民币的比率兑换这批假币。次日,毛某驾驶摩托车携带该批假币欲与翟某碰头兑换真币。当车行至某路段时,毛某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制止并带回派出所盘问,结果从毛某身上和摩托车坐垫下搜出假币11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罪,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持假币未进入流通领域,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收到假币后不及时上交,反而是将其进行使用,不仅仅让交易对方受到利益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更是会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如果不小心收到或者拾到假币,应当及时上缴给公安机关或银行。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