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文玉)2015年,经营木耳菌袋加工生意的王某向菌农刘某出售木耳菌袋,金额共计70000元。但刘某在收到货后,始终未向王某支付货款。刘某多次讨要无果,在2023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我们赚点钱不容易,但是这钱直到现在为止欠了我八年了!一拖再拖!我理解他的难处,他怎么就不能做到信守承诺呢?!”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的原告王某打电话向案件的承办法官情绪激动地说道。
“你先别激动,我这边先联系被告了解一下情况,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有各自的难处,但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环境的前提,我们一定会尽快调查清楚案情,公正裁判!”承办法官在接到当事人电话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被告对于与原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表示认可,但是对于原告交付木耳菌袋的质量问题产生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向其交付木耳菌袋的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其不愿向原告支付款项。
在了解双方争议以后,承办法官秉承着尽快为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纠纷、便利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确定好开庭时间以后,带着书记员驱车到天桥岭巡回法庭展开庭审。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言语对立,互不相让,根本不听彼此的陈述,不停地打断对方的发言,承办法官发现双方情绪过于对立不利于解决问题,并且也不助于庭审的展开,便决定中止庭审,分别做原被告的工作,站在其各自的角度上耐心劝解,释法析理,分析利弊。一开始,被告十分不配合法官的工作,表示自己就是没有钱,就算走到执行那一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官与其促膝长谈近半个小时,通过情和理的角度出发,以失信被执行人对孩子的不利影响为切入点进行苦口婆心的劝导,向被告释明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的种种消极影响。
半小时后,被告放下心中的戒备,被法官真诚的态度所打动,而原告也选择退让一步,与被告签订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对于此笔拖欠长达八年之久的木耳菌袋款于半年内还清本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通过此次巡回审判主动“走出去”的方式,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的解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既增添了司法温度,又兼顾了法理与情理,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关怀与温暖。下一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把巡回审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和抓手,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